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

admin2017-11-28  28

问题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卷二100题,不定项)

选项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在本题,2004年9月30日,区社保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很显然,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另外,《社会保险法》第83条对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并没有作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本案来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可能。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属于复议选择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属于例外。也就是说,既可申请行政复议,又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复议前置,就属于复议选择案件。《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款规定,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案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原理,对于复议选择案件,若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相对人可以选择起诉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第1个诉讼),也可以选择起诉原机关的原行政决定(第2个诉讼);但在此情形下,不可将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和原机关的原行政决定一并起诉。第1个诉讼,其实是让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即让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决定;第2个诉讼,其实是让法院审查原行政决定。这两个诉讼,起诉人主张是矛盾的,故起诉人不可将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和原机关的原行政决定一并起诉。
    在本题,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郑某起诉市社保局的不受理决定,应由被告市社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若起诉区社保局的告知书,应由被告区社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起诉人不可将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和原机关的原行政决定一并起诉,故郑某不可将市社保局、区社保局一并起诉,只能选择起诉,故选项B表述中的“和”字错误,表述为“或”才可认为是正确的。
    在本题,区社保局2004年9月22日送达的《决定书》和2005年9月30日送达的告知书,尽管是基于同一事实做出的,但内容有所不同:前者要求该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后者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因此,《决定书》和告知书,属于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所谓重复起诉,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经法院作出裁判,但其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该起诉人又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决定书》已作出生效判决,但对告知书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故郑某不服告知书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选项C错误。
    重复处理,是指行政主体对原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第二次决定。《决定书》与告知书分属不同行政行为。后者不是重复处理。故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R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