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2008—卷一—49,单)

admin2014-02-24  12

问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2008—卷一—49,单)

选项 A、甲律师原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迁居后转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仍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B、大学教授乙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并要求受理机关保密   
C、丙律师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代理了一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   
D、丁先生法律本科毕业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答案D

解析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选项A错误。
《律师法》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由此可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更谈不上要求受理机关保密。选项B错误。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选项C错误。   
《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知,法律并不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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