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

admin2022-12-19  40

问题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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