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振兴贸易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合伙企业积累了30万元的财产,也负担了10万元债务。另外,张个人欠丁某3万元债务,王个人欠刘某2万元债务。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admin2012-10-17  30

问题 张、王、李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振兴贸易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合伙企业积累了30万元的财产,也负担了10万元债务。另外,张个人欠丁某3万元债务,王个人欠刘某2万元债务。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选项 A、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全部归张、王二人,由李个人承担企业债务
B、丁某以张某对其欠债为由,要求抵销其欠企业的2.5万元债务
C、刘某以王某不能还债为由,要求取得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代替王某分享盈利
D、丁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答案1,2,4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2、41-4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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