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2-11-30  21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专利权的质押须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质押登记
D、在该专利权质押期间放弃该专利权的,须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答案A,C,D

解析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选项A正确。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无需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因此不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选项B错误。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质押登记,选项C正确。在专利权质押期间,不予办理放弃专利权的手续,除非质权人同意。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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