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admin2008-12-16  32

问题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选项

答案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148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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