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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甲公民。2004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分摊存有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
“珍妮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甲公民。2004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分摊存有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
admin
2009-01-19
31
问题
“珍妮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甲公民。2004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分摊存有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公司拒绝支付甲的工资。2004年10月,英国A公司与公民甲均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分别要求对救助费用的分摊进行理算以及支付工资。青岛海事法院针对该两项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处理?( )
选项
A、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巴拿马法律,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律
B、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中国法律,工资支付适用巴拿马法律
C、均适用中国法律
D、均适用巴拿马法律
答案
4
解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费用主要包括救助费用、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共同海损利息及其理算费用等。对于本案中韩国c公司救助费用分摊的理算属于共同海损的理算,根据《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故应适用中国法。对于B公司拖欠新加坡甲公民的工资问题,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工作或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可见,该工资给付请求属于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的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也应适用中国法。故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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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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