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admin2008-12-16  17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解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律师(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就参加诉讼,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肯定了如指掌,没有必要再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律师来说确实不是那么神秘了,但是从法律程序的规定来说,按时送达起诉书副本,按时通知开庭日期、地点等,都是为了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设的,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主观上的判断来推翻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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