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admin2018-03-26  20

问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1)-(3)题。(2016年卷三92-94题)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抽逃出资。
    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霓美公司作为源圣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源圣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霓美公司返还出资本息,B选项正确;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获得陈某的授意,陈某因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需要对返还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
    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霓美公司抽逃出资,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选项正确。
    D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而应当先进行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若霓美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方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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