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2题)

admin2012-12-10  4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2题)

选项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 所谓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可知,甲公司为了满足自己的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跟乙公司签订了地役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该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命运,这是地役权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甲公司在将作为需役地的全部房屋销售后,作为受让人的小区业主,根据《物权法》第166条的规定,享有地役权,乙公司作为该地役权的义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本题考查的是地役权的从属性问题,这是司法考试中物权法部分考查的重点。考生应当掌握,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命运。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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