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

admin2009-05-20  24

问题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刘美与郭东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刘美允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遂认定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刘美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美能否再次起诉?

选项

答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认定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所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基于此判决驳回原告刘美的诉讼请求,已经使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处理,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见,刘美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通过上诉或申诉程序解决,而不能再次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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