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

admin2014-01-15  39

问题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 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6条第(一)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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