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李某带着儿子小明(7岁)到承包地管理葡萄园,途中要经过被告电站排水渠(明渠)上的一座简易桥(该桥无安全防护栏)。李某过桥后不见孩子过来,急忙返回找人,但没找着。后在葡萄园员工和附近村民的帮助下,在葡萄园电站排水渠内找到已经溺水死亡的儿

admin2013-08-14  34

问题 2006年9月27日,李某带着儿子小明(7岁)到承包地管理葡萄园,途中要经过被告电站排水渠(明渠)上的一座简易桥(该桥无安全防护栏)。李某过桥后不见孩子过来,急忙返回找人,但没找着。后在葡萄园员工和附近村民的帮助下,在葡萄园电站排水渠内找到已经溺水死亡的儿子小明。同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小明系意外溺水死亡。双方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李某一纸诉状将该葡萄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万余元。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孩子落水的地点是被告电站的排水渠,该水渠属于被告葡萄园管理使用,被告在水渠上架设的简易桥没有防护栏,存在设计瑕疵和安全隐患;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民法通则》第1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李某孩子不慎落水而亡,是因为被告提供给路人行走的简易桥存在管理、维护瑕疵所致,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被告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自己无过错,否则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在安全保护方面未对孩子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这也是孩子落水死亡的原因之一,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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