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题)

admin2014-12-09  21

问题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题)

选项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甲将乙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这一约定是无效的。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部分无效需要三个要件:第一,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事由;第二,无效的部分与有效的部分隶属于一个合同;第三,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即剔除无效的部分,合同当事人仍然愿意就剩余的部分成立合同并受到拘束(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本题中,甲、乙的约定中“甲不得告发乙”的部分是无效,可以比较勉强地认为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故甲、乙的约定“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属于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也不是全部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③既然甲、乙约定中的“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部分仍然有效,则D选项就是正确的。④《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第二,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题中,甲的行为不符合第三个要件,因为乙将甲打伤后,甲住院已经花费5万元,甲逼迫乙签订赔偿甲5万元的协议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要件,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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