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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
admin
2017-03-01
33
问题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二第100题)
选项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
A
解析
本案中,区社保局作出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1)2004年9月22日向某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2)9月30日向郑某送达告知书,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郑某主要有三个行为:(1)对区社保局的《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败诉且判决已生效;(2)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不予受理;(3)对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只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便知道了区社保局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告知书,2005年4月才申请复议。显然超过了法定的60日的申清复议期限,选项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区社保局作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市社保局作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作为被告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B错误。
郑某在本案中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第一次提起诉讼的事由是不服区社保局对其作出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决定书》;第二次提起诉讼的事由是不服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由于提起诉讼的理由不相同,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选项C错误。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由于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是对原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考生需要准确理解:(1)“驳回”是指行政机关维持或者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复核要求;(2)引起重复处理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这里的申诉行为不是申请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义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虽然对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作出了判决且已生效,但对于区社保局对郑某作出的告知书仍未作出判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告知书的复核要求,不是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如果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对于本题的选项B争议比较大:市社保局作为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多数考生认为:郑某对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起诉,此时,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从而得出了选项B正确的结论。事实上,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与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讨论其管辖状况,不能一概而论。“原告就被告”只是诉讼法上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行政不作为,但其不予受理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为被告,其所在地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本案仍应当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社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生应当明确: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助于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立法的深意所在。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即使作为被告,其所在地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此处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规定。本题的出题陷阱在于:考生对于诉讼法上的“原告就被告”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当复议机关作被告时,极易忘记《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规定,错选答案。对此,考生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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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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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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