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

admin2021-01-02  23

问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8延/2/61)

选项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某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 (一)对于正犯乙、丙而言
(1)客观上实施了“向田某头部猛击”的杀人行为,致田某死亡,系杀人致死行为。
(2)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向田某头部猛击”)。误将田某认作丁,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合说,对田某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当然,之前的行为为伤害,后来发生犯意转化,以重行为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对于帮助犯甲
(1)客观行为附属于正犯实行行为,系为致死行为提供帮助。
(2)甲与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共同伤害导致的致死结果
负责。
(3)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狠狠教训一下”),对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选项AD正确。BC错误。
(三)本题的难点是C选项
(1)甲仅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与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但田某死亡是乙、丙的杀人行为导致的,甲是否对致死负责。因杀人是最严重的伤害,故而乙、丙杀人致死,也是伤害致死,当然甲客观上要负责(乙、丙对于伤害行为并未实行过限)。
(2)只不过,主观上甲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不承担故意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回答是肯定的,甲有伤害的故意,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但是,其虽未认识到死亡结果,但公众会认为,伤害与杀害只有程度之别,很难把握分寸,应当预料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因此具有疏忽过失。事实上,在结果加重犯中,认识到基本犯结果,就应推定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甲需要对田某的死亡后果负责过失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C“不需要负责”说法错误。正确的说法是:不承担故意责任,但要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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