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刑的诸说法中,表述错误的是( )。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刑的诸说法中,表述错误的是( )。
admin
2013-05-13
30
问题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刑的诸说法中,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B、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C、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刑法仅将其规定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而不是“应当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应该说这道题选项的干扰项比较大,考生需要对法条相当熟悉才可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1n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法律意识专业化、职业化的不同程度,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
以下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在我国北方航空航班上,美国人艾里巴巴和同行的阿拉伯商人麦克有仇,在其水中投入足够量的有毒物质,导致麦克在飞机降落在米兰机场后身亡。关于这起案件,倘若适用我国的法律,依据是()
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简述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宪法修改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联系实际,论述宪法宣誓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1979年的《刑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结构上看,这一法律规范缺少什么?(
简述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种类。
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定()。
某甲,男,22岁,大学生。某乙,男,21岁,大学生。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相处很好。某乙因与同班同学某丙发生争执,对某丙怀恨在心,产生杀人意念。为此,某乙暗中购买了小刀一把,藏在身上。某日,当某乙得知某丙到另一同学家玩,遂决意动手杀某丙。但
随机试题
丁克家庭
下列提示原发性肺结核病恶化的病理转归是
我国旅游业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
就食品营养标签制作而言,产品分析的最终目标是获得可以用于标示的食物营养成分基础数据。
桑代克根据其实验提出了的学习定律包括()。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处于监察过程中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胃酸具有帮助消化的作用,但是胃酸过多会给人带来不适,下列选项中,关于胃酸不正确的说法是()。
A、 B、 C、 D、 C
某地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决定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共同成立“三家联合办案”机构,从快从重处理刑事案件。此举在法学界引起较大争议,一些学者撰文表示反对,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应予坚持。请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谈谈你的认识,并
Readthearticlebelowabouttimemanagementandmoney.Inmostofthelines(34-45)thereisoneextraword.Iteitherisgr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