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dmin2008-06-12  16

问题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    )   

选项 A、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被告人必须就起诉书指挥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脘、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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