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工期为15个月。承包方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

admin2011-01-15  30

问题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工期为15个月。承包方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奖金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
承包方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F420160-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事件一: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3,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N工作实际用了4.5个月。
  事件二: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三: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界定为不可抗力。
  事件四: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7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5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元/m3×32万m3=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l万元/(月.台)×1台=5万元
  问题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为1个月。 因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应给承包单位顺延工期。属于发包方责任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后,进度网络计划见图1F420160-2。 原合同工期为13个月,关键线路为A→B→D→H(或以节点编号表示)。调整后工期为14个月,关键线路为A→B→N→H(或以节点编号表示),故工期应顺延1个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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