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案例分析60)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

admin2017-03-24  19

问题 (2009年案例分析60)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对其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该输电线路并非高压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输电线路被脚手架砸断脱落致人损害属于建筑物脱落致害责任,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次,虽然输电线路是因脚手架倒塌砸断的,但供电公司是供电设备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公司有义务经常性地检验、维护输电线路以确保安全,供电公司因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是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大风的作用)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并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的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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