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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投资收益免税调减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调减所得额。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1-5%)÷(8×12)×9-90×(1-5%)÷(10×12)×9=1.60(万元)
(1)境内投资收益免税调减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调减所得额。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1-5%)÷(8×12)×9-90×(1-5%)÷(10×12)×9=1.60(万元)
admin
2010-03-25
24
问题
(1)境内投资收益免税调减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调减所得额。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1-5%)÷(8×12)×9-90×(1-5%)÷(10×12)×9=1.60(万元)
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80=-78.4(万元)
(2)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17=117(万元)
(3)对外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将企业账目处理中的不正确之处进行账簿调整,接受捐赠117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130+117]×12%=247×12%=29.64(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额=50(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9.64=20.36(万元)
(4)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0×5%×9/1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0-78.4+117+20.36+12.5=201.46(万元)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247-78.4+20.36+12.5=201.46(万元)
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题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46×20%×50%-19.5=0.65(万元)
计算2009年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金额为( )万元。
选项
A、0
B、5.16
C、12.84
D、18
答案
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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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税法二
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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