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时将汪某拍人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遭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2016年一法专一第14题)

admin2019-05-29  25

问题 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时将汪某拍人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遭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2016年一法专一第14题)

选项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汪某肖像权
C、侵犯汪某名誉权
D、侵犯汪某隐私权

答案A

解析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肖像,借此享受一定权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他人合法使用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题中情形,纪实手法拍摄电影.拍摄时摄人汪某,并非有意为之,汪某的肖像也不是电影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本题中,没有名誉降低的行为,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本案中,没有对于隐私进行披露的行为,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综上之言,不构成侵权,故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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