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李欣(家住大连市中山区)和谢文华(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文华将拆迁安置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欣。协议签订后,李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该市房价

admin2013-06-09  23

问题 案情:2006年,李欣(家住大连市中山区)和谢文华(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文华将拆迁安置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欣。协议签订后,李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该市房价上涨,谢文华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李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李欣只得答应。
   2008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欣一次性补偿谢文华房屋价款14万元,谢文华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李欣。2010年,区政府颁发房产证时,谢文华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李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李欣得知后,要求谢文华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李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谢文华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欣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由于谢文华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欣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文华在10日内协助李欣办理过户手续。
   谢文华不服判决,以未过户房产证,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谢文华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如果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欣打听到谢文华要将此房屋卖给张广胜,则李欣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选项

答案李欣可提供合理担保,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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