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admin2009-04-23  27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选项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孙某故意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病人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病人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B、李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于李某。李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点燃烧成灰烬
C、杨某与姜某约定,由杨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给予杨某一定的报酬。杨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萧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萧乙(6岁)。某日,萧甲携萧乙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萧乙并迅速逃逸。萧乙躺在血泊中,萧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萧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答案1,4,8

解析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二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是基于职务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李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杨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养的义务,但杨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萧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萧甲在萧乙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萧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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