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手镯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手镯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手镯,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手镯。丁拒绝向丙支付手镯款

admin2023-02-22  24

问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手镯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手镯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手镯,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手镯。丁拒绝向丙支付手镯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第1、2款的规定,甲、乙之间成立委托代理,乙经甲同意后选任复代理人丙,该转委托有效,丙为甲的代理人,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故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原则上只能在丙与丁之间发生效力。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926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丁未向丙交付货款,导致丙不能向甲履行义务的,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可以行使介入权,行使丙对丁的权利。可见,C项表述正确,选C项。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丙与丁不存在内部委托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义务的,丙应当向丁承担违约责任。可见,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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