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2题,多选)

admin2018-06-23  20

问题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2题,多选)

选项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所以,A错误,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
    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
    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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