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38题)

admin2016-07-01  20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38题)

选项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可知,人民检察院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机关。而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知,在级别管辖方面,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有权管辖这类案件的法院有两类,分别为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而且“犯罪地法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在选择上并无优先之分,两者是并列的关系。选项C,在级别管辖上的表述,即由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错误的,在地域管辖上的表述缺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的情况,因此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可知,在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中,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没收程序应当审理终止,取而代之的是启动与之相关的普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因此,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而非“中止”审理,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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