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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
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
admin
2019-11-10
27
问题
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
2001年至200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同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约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该行为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
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答案
A,B,C。
解析
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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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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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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