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官法》有关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3-08-28  29

问题 依据《法官法》有关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副庭长,则其表兄弟不得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副庭长
B、乙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则其配偶的父母可以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C、丙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则其父母不得为该法院的审判员
D、丁作为某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则其侄子不得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

答案C

解析 对于法官的任职回避。不仅要记住职务的区别,重要的是要理解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可参照上面的考点中列表记忆。就本题而言,对于A选项,甲与其表兄弟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二人要适用任职回避的条款,即不得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人同时为副庭长则不被允许。对于B选项,乙与其配偶的父母是近姻亲关系,故适用任职回避的条款即不得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但是该选项中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无回避情形。故可同时担任。对于C选项,丙与其父母为直系血亲关系,适用任职回避,但审判员与审判员之间被禁止在同一审判庭内,对于同一人民法院非同一审判庭则不在禁止之列,故丙与其父母可以同为该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对于D选项,丁与其侄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适用任职回避,故不得同为上下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如果不是相邻的两级的法院,则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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