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3题)

admin2017-03-09  39

问题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3题)

选项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9条是对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在本题中,由于受送达人甲拒绝签收判决书,送达人可邀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判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甲住所。因此,选项C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是对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只有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才能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结合本题,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这表明受送达人甲并非不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交其同住成年家属转交。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能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理由在于,依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直接送达中可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尽管《简易程序规定》是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规定,然而,通过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我们可以认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如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因双方间有着利害关系,因此,不能采用由对方当事人代为签收的方式。综上,在本案中,不能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是对转交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根据前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仅限于军人、被监禁的人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其二,转交送达的转交机关应为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被监禁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或被劳动教养人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而本题所述并未表明甲属于军人、被监禁的人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因此本题不属于可以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形。选项B、D均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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