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是 ( )

admin2018-05-30  57

问题 下列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是    (    )

选项 A、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B、行为人在建筑工地装运砂石时,发生重大事故,轧死2人的
C、行为人在某居民小区内驾驶小汽车高速行驶,撞倒4名行人,其中三名重伤、一名轻伤
D、某解放军战士驾驶军车在军事演习中,违章驾驶,撞毁另一军车,致人死亡的

答案C

解析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即交通肇事罪)和奉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即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其中第一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第三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则相反,不属于“道路”;对于第二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性质,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况。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案例)因为,对道路的认定关键在于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而何谓“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893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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