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于2002年11月5日就其自行研制的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6月6日公布,并于2005年9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甲公司在未获得毛某同意的情况下,从2004年8月17日开始使用毛某的技术方案。毛某于2005年3月24日得

admin2007-04-02  35

问题 毛某于2002年11月5日就其自行研制的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6月6日公布,并于2005年9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甲公司在未获得毛某同意的情况下,从2004年8月17日开始使用毛某的技术方案。毛某于2005年3月24日得知了甲公司的行为,并立即发函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但甲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如果毛某欲针对甲公司在专利授权前的行为提起诉讼,则有关的诉讼时效自何日起计算?

选项 A、2004年6月6日
B、2004年8月17日
C、2005年3月24日
D、2005年9月16日

答案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开始使用毛某技术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后,专利授权之前。而毛某得知甲公司行为的日期是在专利授权之前。根据以上事实,相应诉讼时效应当自毛某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即从2005年9月16日起算,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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