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 (1)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admin2016-11-17  24

问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
(1)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①甲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收到A企业通知,A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50%。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3月销售给A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00万元(不含税,下同),成本为40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于2015年3月份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A企业应于收到所购商品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2015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按10%提取坏账准备。
②甲公司2016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价款600万元,产品成本为400万元,B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B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③甲公司2016年3月15日收到C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并支付货款。
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12月1日销售给C公司产品一批,价款200万元,产品成本160万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2015年12月10日C公司支付货款。
④2016年3月2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87万元,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
该业务系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一项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5年9月供应给D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D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D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含诉讼费用3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⑤2016年3月15日甲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E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出售给甲公司,价款为10000万元。
⑥2016年3月7日,甲公司得知债务人F公司2016年2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预计有80%不能收回。
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12月销售商品一批给F公司,价款300万元,产品成本20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债务人F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状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
⑦2016年3月20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董事会提请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分配股票股利4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2)2016年4月1日,甲公司总会计师对2015年度下列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并要求会计部门予以更正。
①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货中有400件A产品,A产品实际单位成本为:120万元。其中,300件A产品签订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每件合同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30万元;其余100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每件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预期为118万元。销售每件A产品预期发生的销售费用及税金(不含增值税)为2万元。此前,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14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400
并于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50万元。
②2015年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抵偿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所编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120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资本公积    23
③2015年甲公司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换出无形资产的原值为580万元,累计摊销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元,另支付补价36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36
累计摊销    80
    贷:无形资    580
银行存款    36
其他资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提取盈余公积之后,不再进行其他分配。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
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并编制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①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正确。 签订销售合同的部分: 成本=300×120=36000(万元) 可变现净值=300×(130-2)=38400(万元) 成本小于可变现净值,不需计提跌价准备。 未签订销售合同的部分: 成本=100×120=120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00×(118-2)=11600(万元) 应计提跌价准备=12000-11600=400(万元) 甲公司多计提跌价准备=1400-400=1000(万元),更正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1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25%)250 ②以库存商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不正确。更正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23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成本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收入 100 —调整营业外收入 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5.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25%)5.75 ③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更正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 [600-(580-80)]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25%)25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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