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那些选项?(2011年卷三61题)

admin2018-07-03  37

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那些选项?(2011年卷三61题)

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A项:法院判决书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应予排除,当选。
    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属于法律文件的官方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当选。
    C项: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严格含义指,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予以保护,C项不当选。此题可进一步理解为: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其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只不过,将来审查通不过的作品不能进行传播。
    D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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