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魏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魏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其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

admin2016-01-15  31

问题 2006年1月17日,魏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魏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其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

选项 A、2008年1月17日
B、2008年1月18日
C、2010年1月17日
D、2010年1月18日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本案中,2006年1月17日,魏某所秉的客轮触礁沉没造成魏某生死不明,此属意外事故。因此,应当从2006年1月17日开始计算魏某下落不明的期间,并且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两年期间。两年期满日为2008年1月17日,截止于当日的24时。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2008年1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魏某下落不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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