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1万块钱,便将其中的5000元借给杨某,约定出借半年,利息200元,另外5000元投入股市。后赵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调查后确认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赵某返还。据悉,赵某借给杨某的钱还未到期,投入股市的钱已经获利1000元。

admin2018-05-02  37

问题 赵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1万块钱,便将其中的5000元借给杨某,约定出借半年,利息200元,另外5000元投入股市。后赵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调查后确认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赵某返还。据悉,赵某借给杨某的钱还未到期,投入股市的钱已经获利1000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赵某是否有返还多余收益的义务?
    (2)如果必须返还,赵某应返还单位多少钱?

选项

答案(1)赵某有义务返还,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赵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单位却遭受了损失,并且赵某多得的工资与单位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法律后果是受益人有返还义务。 (2)赵某应返还单位10200元。赵某返还的客体既包括所受利益本身,还包括基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得,如孳息,本案中,赵某因出借5000元而约定的200元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偿还之列,但投入股市的收益是不属于孳息的,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赵某的返还额仅限最初获得的1万元本金加200元债权的孳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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