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16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诉讼中的自认
B、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因让步所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C、自认一方当事人依法撤回自认的法律后果是对方的举证责任产生
D、在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对与身份关系有关的非身份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因让步所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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