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汉斯,外国人,男,28岁。2006年2月14日晚,汉斯在某酒吧酗酒后,在大街上游逛,遇见一对中国青年男女,其上前对青年女子进行挑逗,中国男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汉斯一把拿起路边的石块,向男青年头部打去,该男青年应声倒地。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此案作为刑
汉斯,外国人,男,28岁。2006年2月14日晚,汉斯在某酒吧酗酒后,在大街上游逛,遇见一对中国青年男女,其上前对青年女子进行挑逗,中国男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汉斯一把拿起路边的石块,向男青年头部打去,该男青年应声倒地。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此案作为刑
admin
2015-05-04
29
问题
汉斯,外国人,男,28岁。2006年2月14日晚,汉斯在某酒吧酗酒后,在大街上游逛,遇见一对中国青年男女,其上前对青年女子进行挑逗,中国男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汉斯一把拿起路边的石块,向男青年头部打去,该男青年应声倒地。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汉斯声称自己是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并出示相关证明,那么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依照通常程序处理
B、依照涉外刑事案件处理
C、与汉斯协商解决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
D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349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XE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交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犯罪分子某甲企图实施爆炸行为,某乙积极支持并帮助某甲弄来炸药10公斤,使某甲得以实施了破坏某重要车间的犯罪。某乙的行为构成()。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
以下盗窃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是()。
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城市户口专用章,对想成为郑州城市户口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20万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李某因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之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下述做法中错误的是()。
随机试题
以下图例中不需要进行周期保养操作的是()。
属于上消化道的器官是()
下列肺梗死CT特点,正确的是
指出下列正确的
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影片《卧虎藏龙》中的配乐将东方音乐艺术美感与西方音乐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创造出极佳的艺术效果。为该影片配乐的作曲家是()。
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首要目标是()。
在一些地区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过度发展,使城镇经济建设对流动人口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尽管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增加了财税收入,但因为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造就了数量惊人的小商小贩和庞大的“民工”队伍。
下列关于甲状腺大部切除术的叙述,错误的是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