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dmin2022-06-07  33

问题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选项

答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的规定包括: (1)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2)2001年5月8日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①没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②没有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③没有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查询缴费记录的; ④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⑤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⑥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⑦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⑧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⑨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该办法规定,对于有上述②、⑤、⑥、⑦项情形之一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制度,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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