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卷二—15,单)

admin2014-04-02  21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卷二—15,单)

选项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1)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本罪。(2)本罪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列的个罪,而不是类罪。如果行为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不能认定为本罪。(3)要认定为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的危险性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   
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2)户外私拉电网;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4)开车撞冲人群;(5)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肇事的;(6)醉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7)开枪射击以及暴力袭击驾驶车辆的司机等等。   
A项,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转弯处高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上是故意,属于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丙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从一重罪论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如果丙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C项中,只是交代丙醉酒驾车肇事撞死两人,并没有交代肇事后继续冲撞,所以不能认定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丁属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驶,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U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