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是外企职员;乙(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甲在筹办婚事时购买。甲和乙的事业发展顺利,乙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甲认为乙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甲对

admin2014-07-04  39

问题 甲(男)是外企职员;乙(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甲在筹办婚事时购买。甲和乙的事业发展顺利,乙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甲认为乙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甲对乙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甲向乙提出分手,遭到乙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甲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甲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甲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2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经法院调解,乙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甲有下列争议:甲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乙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乙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乙无关;乙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甲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甲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l/3。甲还提出,乙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乙还提出,由于甲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甲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甲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甲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乙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选项

答案(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是甲的个人财产,因为其属于甲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所分割的仅为夫妻共同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的2/3是甲用甲和乙的共同存款购买的。(3)对甲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4)对乙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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