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宋江应当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B、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宋江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C、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则对林冲可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D、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绝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1,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此要注意,只有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是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仍然应当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受理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口,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l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Rq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