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3-06-09
29
问题
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宋江应当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B、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宋江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C、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则对林冲可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D、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绝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
1,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此要注意,只有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是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仍然应当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受理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口,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l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R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3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
简述“一物二卖”行为的法律效力。
简述我国遗产的范围。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简述重整的终止情形。
(吉林大学考研真题)试述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
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平方米。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内办理所有权证书。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随机试题
若要在Excel2010所选定的多个单元格中输入相同的数据,则在选定单元格并输入数据后,按_______键。
患者,女,52岁。患多发性子宫肌瘤,准备行经腹全子宫切除术,术前阴道准备正确的是
静置设备的换热器中,构造较简单,能耐高压,传热面积可根据需要而增减的换热器是()。
证券营业部在审查委托时,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 )。
属于2006年新《证券法》对原《证券法》修改之处的是( )。
创新过程的交互作用模型表明()。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有()。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有()。
奥苏贝尔强调,_________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形式。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张老师在检测“东南亚”,一课时,编制了两道单项选择题。问题:上面哪道题编制质量较好,为什么?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