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筹集货款,以自有的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

admin2019-03-10  19

问题 2018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筹集货款,以自有的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8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遭到甲公司拒绝。乙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甲公司暂停发货。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自己以房产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房产的担保实现债权。 (4)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故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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