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38题)

admin2014-12-22  54

问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38题)

选项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合议庭既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C项正确。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废除,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无权审理。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把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故B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甲可能判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其坚持自行辩护,法庭不应准许,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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