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dmin2018-10-29  40

问题 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选项 A、甲公司
B、甲公司和张某
C、张某
D、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尽管张某离开甲电子技术公司后作出了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但是其已经离开该公司1年以上,所以该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就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属于甲电子技术公司,而应属于发明人张某。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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