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张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admin2019-12-02  29

问题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张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选项

答案被告为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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