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0-12-08  16

问题 (2003年)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答案A,D

解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正确。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故B错误。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因此C错误。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故D正确。
    【相关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八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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