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与海日公司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于2007年1月向海日公司交付新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并约定由海日公司向诚铸公司付3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海日公司依约向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付定金90000元,

admin2009-02-13  26

问题 2006年11月,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与海日公司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于2007年1月向海日公司交付新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并约定由海日公司向诚铸公司付3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海日公司依约向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付定金90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7年1月海日公司付款提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于2月提出退货。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下,海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题:
   (1)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为什么?
   (2)海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该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因为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诚铸汽车贸易公司虽有欺诈行为,但是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是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海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损害了海日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届于可撤销合同。 (2)海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得当。由于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海日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能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如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的话,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该合同纠纷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①海日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据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诚铸汽车贸易公司应依法赔偿给海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②海日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人民法院应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条款作某些修改和补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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