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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61题)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61题)
admin
2015-05-08
25
问题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61题)
选项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入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
B,C,D
解析
要掌握诈骗罪,就必须掌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表现为:(1)虚构事实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被骗人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2)隐瞒真相式:被骗人自行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明知道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不告知,被骗人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选项A:只有被骗人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时,诈骗罪才既遂。本案中,甲虽然获得了财物,但乙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的诈骗已经被乙识破。乙是因为不好意思拆穿甲,才给甲钱的。所以,甲获得的钱并非诈骗所得,其犯罪为未遂形态。故,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B:甲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并未获得乙的同意,乙也不知情。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乙因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的情形,故甲这种行为是盗窃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甲盗窃的是乙的房屋的一年的使用权。问题是,甲是否对丙成立诈骗罪?毫无疑问,甲欺骗了丙。但是,丙交付了租金,住了房子。所以,丙并无财产损失。因此,甲对丙也不成立诈骗罪。故。选项B是错误的。
选项C: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如果认为处分意识只能是这种明确的意识,那么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如果对处分意思作更为缓和的理解,则有可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进而肯定该行为成立诈骗罪,诈骗对象不是食物,而是财产性利益。“更为缓和的理解”是指认为处分意识不仅包括这种明确的处分意识,还包括同意暂缓支付的意思表示。那么本案中,甲“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即经理同意其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这种行为就是同意暂缓支付的处分行为。如果照此理解,甲就构成诈骗罪。因此,如果认为处分意识只能是明确的意识,甲就不构成诈骗罪。选项C是错误的。
选项D:在刑法中,“黑吃黑”也是构成犯罪的。尽管乙是购买假币,但甲诈骗了乙2万元则是事实。故,甲仍然成立诈骗罪。
陷阱点拨:本题学术性相当强,普通考生很难全部答对。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处分”一直都是考试重点,考生对此须充分重视。选项B考查在所有人、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所有人、占有人,骗卖、骗出租其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正确分析本项的关键是理解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欺骗所有人、占有人,使其因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本项和盗窃了财物然后假冒主人销赃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成立盗窃罪。
选项C是新考点,考查的是细致的学术理论。该项的核心是对处分意识的理解。由于甲欺骗经理,说自己“送完客人就回来付款”,经理同意其稍后来付款。此时,也可以认为经理做出了处分的意思表示。那么,甲就构成诈骗罪了。不过,通说认为经理的这种意思表示不是处分。因为经理并没有允许甲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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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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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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