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局质检部门的所有14位成员对西门公司的冰箱中国部分进行抽样检查,西门公司以工厂在澳大利亚为由拒绝接受检查。该工商局遂强行决定到其澳大利亚工厂进行检查。西门公司无奈答应。西门公司澳大利亚厂安排了5个厂间中的一个供该检查团检查,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合格。此

admin2014-10-28  26

问题 某市工商局质检部门的所有14位成员对西门公司的冰箱中国部分进行抽样检查,西门公司以工厂在澳大利亚为由拒绝接受检查。该工商局遂强行决定到其澳大利亚工厂进行检查。西门公司无奈答应。西门公司澳大利亚厂安排了5个厂间中的一个供该检查团检查,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合格。此行总共花费人民币60万元,西门公司主动承担。该工商局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哪个?

选项 A、该工商局的质检部门的所有成员集体出动对西门公司进行检查
B、该工商局决定对西门公司进行强制性检查
C、该工商局根据西门公司的安排进行抽样检查
D、该工商局的检查费用由西门公司承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点是产品质量抽样检查的制度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样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所以该市工商局具有对西门公司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力。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对于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质检部门当然有权力强行进行检查。但是本案中,该工商局的强行检查方式是有问题的,因为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西门公司拒绝接受检查的理由本身就是不成立的,该工商局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直接到澳大利亚去对西门公司的工厂进行检查。在产品进入中国之前的质检工作由海关等进行,在境外则属于所在国的主权事项,该工商局更没有权力介入了。所以B项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接受检查的样品应该是随机抽取的,而本案中,受检查的样品却是由西门公司本身来安排的,这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选项C也是错误的做法。根据该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所以D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至于A项.,虽然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的情况安排执行人员的数量,但是从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所有成员全部出动对西门进行检查就是不合理的了,而且这种行为也没有直接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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